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共同犯罪中辅助行为的认定及其他

犯罪嫌疑人许某,男,29岁,出租车司机。2002年1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许某应赵某(另案处理)的要求驾驶其出租车至泰州市某初级中学,赵某以去“上网”为名将该校一女生耿某(已满14周岁)骗至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出租车上,并让许某将车开上该地江堤。在出租车内,赵某对耿某实施奸淫,其后许某对耿某进行猥亵。在这种情况下许某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阅读更多

谈数个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在同一犯罪案件中,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叫量刑情节的竞合。量刑情节的竞合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是刑罚裁量的难点问题之一。量刑情节的竞合可分为同向竞合和逆向竞合两类。量刑情节的同向竞合,是指并存两个以上的从宽情节或并存两个以上的从严情节;量刑情节的逆向竞合,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量刑情节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情节功能趋向不一致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阅读更多

刑法第十七条所涉投毒罪罪名探讨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所涉罪名“投毒罪”,与刑法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以投毒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状是相对应的。换言之,上述两个刑法条文中关于投毒犯罪罪状的描述,即是刑事立法对投毒罪的规定。

阅读更多

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
案由:合同诈骗
一审案号:(2000)温刑初字第194号
二审案号:(2001)浙刑二终字第140号一、基本案情

阅读更多

预防: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之一,其形成一般要经历由违纪违法到犯罪的过程。在犯罪构成之前会有许多外在表现,即腐败行为征兆。善于发现和捕捉这些征兆,是实施预防工作的基础。   从理论上讲,预防工作需要从“小事”抓起,通过教育、监督、惩罚等手段形成我们的干部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的思想道德、管理制度和法律惩戒防线。   在预防方法体系中,刑罚是教育、监督等预防措施失效后的救济手段,教育、监督才是第一道防线。加强教育、监督,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是实现“预防在先”目标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执法机关重打轻防,以打代防,用查办大要案的成绩来掩盖预防不力的情况较为普遍。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