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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召集但未实际参与聚众斗殴如何处理

【案情】
2014年1月,赵某因赖某殴打自己的弟弟,约定在某地打架。当晚,赵某约徐某等人乘两辆车到达斗殴现场后,因赖某方人数多,赵某乘坐的出租车被赖某方人员砸碎车窗,赵某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徐某等人下车后遭到赖某方人员围攻,造成徐某受伤。法院认为赵某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当晚乘车离去未实际参与斗殴,其行为属有结果的未遂犯,应当按犯罪未遂定罪。且双方发生械斗的原因是由于赖某过错在先,且赵某未下车、未动手,是否可以认定赵某未持械斗殴,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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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够与非法经营罪挂钩吗?

【摘要】发放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入罪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发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但是在理论界有不少学者主张发放高利贷入罪,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多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文将从民间高利贷的定义界定入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说明发放高利贷行为应当非罪化的观点。
【关键词】高利贷;刑事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性
一、引言:从一则案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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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78|莫少奇强奸罪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少奇。2005年3月30日因涉嫌强奸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沈宏钧,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于2005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葛少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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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止被害人报警而抢走手机的行为应综合认定

 【案情】
2013年9月11日时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重庆某医院附近看见独自一人回家的王某,遂产生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尾随王某至重庆某医院楼对面宿舍的过道。见周围无人,刘某上前持刀威胁王某,并将王某按在地上,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在反抗过程中用嘴咬住刘某的胳膊,刘某为了脱身,用刀在王某左臂刺了一刀,在准备逃跑时,发现王某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于是上前抢过王某的手机并迅速逃离了现场。次日,刘某将手机送给了朋友李某。经鉴定,王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分歧】
本案刘某行为构成强奸罪意见一致。对于刘某抢手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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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起:何为《刑法》上的“致人重伤、死亡”


内容提要: “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形式的确定,以及“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杀,均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进行判断;确定致人重伤、死亡中“人”的范围,应考量规范的保护目的,除聚众斗殴罪外,都不对同伙的死伤结果负责;分则六个条文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均属法律拟制,不具有伤害、杀人故意的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致人“伤残”可能包括轻伤,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致人轻伤的,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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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79|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孙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原沂蒙十三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孙某。诉讼代表人吴众众,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孙某,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山西省晋中市看守所,2013年12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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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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