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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16则案例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问题

【内容提要】在数额犯共同犯罪中,犯罪总额说只能解决共犯的客观归责问题,而主观归责则必须结合各共犯人的主观认识和其他责任要素个别化判断。数额等罪量构成要素是客观违法的表征,应当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数额共犯中,若部分共犯人对数额没有认识或认识错误,只能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部分共犯人隐瞒犯罪数额,最多可能作为判断被隐瞒者是否对全案数额有故意认识的间接证据;依法定符合说,正犯的客体错误或打击错误不影响共犯人既遂之责;正犯实行过限或实行减少,共犯人则应当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承担既遂之责;正犯另起犯意的,自当单独负责,不得归责于其他共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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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85|赵某某运输毒品一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太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军、助理检察员李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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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吸附在薄棉纸上的毒品数量及含量

【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以每趟港币10万元的报酬接受香港籍男子“阿肥”(另案处理)等人的雇佣,先后两次从巴西圣保罗携带毒品可卡因从北京、厦门入境,被告人彭某受“飞机”(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机场接应,后二被告人共同将毒品带往深圳。具体案情如下:
2012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携带装有毒品可卡因的行李箱从巴西圣保罗出发经迪拜中转后抵达北京机场,与前来接应的被告人彭某会合后,于同年1月30日乘坐火车到深圳,由被告人彭某将毒品交给“飞机”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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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作者简介】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特殊的刑法含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并不要求必须具有公然性的特点,这类加重犯主观上不包括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在单位内部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小区、超市的班车等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要具体分析,不宜把它们一概排除在抢劫加重犯之外。对于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对其成立的条件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场。
【关 键 词】公共交通工具/抢劫/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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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86|路钧强奸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钧,又名路军。199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3年7月29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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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本文从防卫手段及其打击强度与防卫限度之合法性的关系作出分析;同时指出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以求对认定防卫过当行为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一、防卫过当概述
(一)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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