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主动向受害人承认犯罪事实是否算自首


 【案情】
2014年3月21日晚11时许,齐某在向某经营的餐馆用餐时,趁老板向某上卫生间之机,迅速走到收银台打开抽屉,取出里面的现金2500余元揣进自己口袋迅速离去。途中,齐某想到此时已是深夜,餐馆内当时只有自己一个人用餐,老板发现后一定会报警。遂返回餐馆,将钱交给向某并道歉。但向某已经报警,齐某被抓。 
【分歧】

阅读更多

盗窃物品后向物主勒索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行为人实施前后相继的两个行为以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比如,盗窃他人物品以勒索钱款;将借给他人的物品盗回以骗取钱款赔偿;盗窃他人财物后以捡拾者的身份骗取酬谢;侵占他人财物后骗其放弃返还要求等。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特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前后相继(而不是横向上相互交织)的两个行为,主观上有将一行为作为手段,另一行为作为目的的意思,目的是获取他人财产(多数情况是为了最终获取钱款)。这些日常所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性质看似简单,却不易厘定,在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及处断等问题时,刑法理论和刑事实务存在着严重分歧。

阅读更多

无罪判决080|王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本科文化,承德颐园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2012年3月30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4日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良其,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双桥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阅读更多

将他人饲养棉羊毒杀并贩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张某与秦某,深夜用老鼠药使王某饲养的15头棉羊中毒,并将羊拉回住处,将羊屠宰后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羊肉,获利一万余元。对于张某和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张某与秦某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秦某用老鼠药使羊中毒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后将中毒的羊宰杀并销售羊肉的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张某与秦某故意将有毒的羊肉到市场上贩卖,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对张某和秦某最终应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数罪并罚。

阅读更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若干实务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各种伪劣商品,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仍然存在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笔者试就相关问题浅述管见,以就教各位同行。
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阅读更多

无罪判决081|冯某抢劫罪一审改判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1968年12月27日日,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取保候审。辩护人:潘海鹏,北京市康桥(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玉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潘海鹏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