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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无罪判决083|李某票据诈骗罪一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下称天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工业区。诉讼代表人高永桥。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相军)。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2年9月16日被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田国忠、陶东坡,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泽公司、被告人李某犯有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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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亲属寻找并规劝同案人自首能否认定立功

【案情】
2013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全某在福建省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一食杂店内因“老虎机”之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吵时,吴某持刀恐吓全某,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全某觉得此事很丢面子,为了找回面子,22时许,被告人全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持刀追至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江厝新农村“经典漆”油漆店门口将吴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吴某属轻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人全某归案后在被羁押期间,欲规劝同案人刘某自首,但不知其下落,全某遂委托妻子许某去打听、寻找到同案人刘某的下落后,劝说刘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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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84|疑罪从无:张剑贩卖毒品案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辩护人刘某,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男。审理经过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仍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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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内容提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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