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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无罪判决092|王某新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新,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科文化,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三穗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7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辩护人任明胜,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厚清,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隆回支公司),地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203号。法定代表人罗长青,系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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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暴力犯罪案件中主客观一致归责原则的适用

[裁判要旨]多人暴力犯罪案件中,应注重对各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进行逐一审查,只有符合主客观一致归责原则,才能据以定罪量刑,防止客观归罪。 □案号 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2号 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105号 [案情]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宗联、张智淳、张晓军、于景隆。
原审被告人:席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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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抛洒钢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伟,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2013年3月15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3年3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辉,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2013年3月15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3年3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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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93|陈满案无罪判决书(2015)浙刑再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满。因本案于1992年12月28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9月25日被逮捕。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辩护人易延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万琼,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9日作出(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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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中的性行为应如何定性

将流浪的智障女(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带回家并与之同居生活等之类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是否有损智障女的合法权益?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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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认定中止犯是否造成了损害,对于中止犯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内涵与外延,也就确定了“没有造成损害”的含义。在此,首先面临的是如何确定“损害”范围的问题;其次需要讨论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亦即造成损害的行为是仅限于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还是包括中止行为;最后,还有必要探讨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一、“损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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