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姣,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2日被抓获,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许某裕,男,系原审被告人许某姣之兄。审理经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深罗法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某姣及其辩护人许某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猥亵神志不清“K粉女”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华和周某翔及其朋友刘某、任某平等人在一起吃饭,饭后便一同前往某娱乐场所唱歌。期间,被告人何某华购买了100元K粉和刘某一同吸食。晚上九时许,周某翔等人先后离开后,包厢内只剩下被告人何某华和刘某一起蹦迪。刘某因吸食了K粉,导致神志不清,于是被告人何某华扶刘某往沙发上休息,此后趁机对刘某进行猥亵。2013年4月25日丰城市公安局对何某华取保候审。
[分岐]
何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存在两种观点:
两个案例谈论不作为形式的诈骗罪
【内容提要】不作为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告知真相之义务却隐瞒不告,致使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此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保证人地位是不作为诈骗罪的核心问题,其界定应采取二元的法义务说,即形式的法义务说和实质的法义务说的统一。形式的法义务包括法律、职务或职业、合同、先前行为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真相的义务,实质的法义务是指隐瞒真相与虚构事实对于诈骗财物的发生具有等价性。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诈骗罪的认定应持慎重态度,防止不合理地扩大诈骗罪的惩罚范围。【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的诈骗罪 保证人地位 作为义务 等价性判断
聚众斗殴中"持械"的认定
来源:正文网作者:李忠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由于聚众斗殴的一方或双方在相互攻击中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极易造成参与斗殴的他方身体受伤,并有可能误伤己方,甚至会伤及无辜群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持械斗殴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必要的,符合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但由于对于何为"持械"目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人们对于如何认定聚众斗殴中的"持械"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讨论。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由于聚众斗殴的一方或双方在相互攻击中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极易造成参与斗殴的他方身体受伤,并有可能误伤己方,甚至会伤及无辜群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持械斗殴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必要的,符合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但由于对于何为"持械"目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人们对于如何认定聚众斗殴中的"持械"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讨论。
聚众斗殴犯罪构成中的人数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犯罪构成中的人数问题研究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杨承毅 摘要: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指挥多人进行殴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暴力犯罪,历来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而目前刑法条文对聚众斗殴罪的描述是简单罪状,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对法律理解上的分歧,特别是聚众斗殴犯罪构成中的人数问题,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争议均不曾间断。因此,笔者旨在通过本文,结合刑事理论与司法实务对聚众斗殴犯罪构成中的人数问题进行解构,以期我们能更好的把握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无罪判决095|程某某行贿罪二审改判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6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杰,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