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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无罪判决088|王某某、周某某诈骗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2012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辩护人王金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辩护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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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本质研究

【中文摘要】间接正犯理论是刑法学中极具争议的领域。对于这一重要概念,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很多疑问仍待解决。本文在借鉴、质疑、反思我国及德日刑法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具体分析认为,对于间接正犯可以把利用者的行为认定为利用行为与之后的不作为组成的复合性行为,利用者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在与利用者有联络的主观内容支配下的危害行为。这一观点对间接正犯的本质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中文关键字】间接正犯;共同犯罪;直接正犯;正犯性;因果关系;刑事责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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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首富周正毅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实务

从上海首富周正毅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实务作者:许义娜律师(注会、注税)13189013312上海首富周正毅2007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五项罪名成立,其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10年,个人行贿判3年,挪用资金判6年,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两项,免于对其个人处罚。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款335万元。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虽然本案早已尘埃落定,但是本案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与非罪留给实务界的争议依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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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89|马某犯诈骗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原任安徽省六安市华源制药公司业务员,住六安市金安区。200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阮国丽,安徽广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利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09)亳刑终字第02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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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入死: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新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的改造,并未改变原立法用语过于抽象的问题。该修改仍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可能再次发生。为保护死缓犯的权益,应当贯彻不变更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变更为例外的精神。从被害人宽恕这一死缓适用之实质标准出发,限制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有径可循,即只有所犯新罪“罪行极其严重”时,才可以对死缓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 故意犯罪 被害人宽恕一、引子:“同案不同判”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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