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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是实行过限还是临时起意共同抢劫

一、案情简介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晚三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邀集曾某某、孙某某窜到和平炮竹分厂二楼办公室,由吴某某爬窗入室把办公室大门打开,孙某某入室将该厂的21时南宝彩色屯视机盗出,曾某某站在门口望风。当三被告人一起下楼时,被该厂值班员发现,曾某某当即冲上去将值班员摔倒在地,并对其殴打,抢走手电筒,‘孙某某;吴某某乘机将电视机扛过该厂围墙逃跑。
二、对本案的定性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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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违法性新探

在刑法理论中,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粹不作为犯)是和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纯粹不作为犯)相对称的一个刑法范畴。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乃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①关于不作为犯刑事违法性问题,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及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普遍认为:纯正不作为犯的违法性,几乎没有异议。因为在他们看来,纯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所规定内容的不作为,系违反命令规范。换言之,即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其本身已经明示其作为之义务,如无阻却违法事由存在时即属违法,故在解释上发生的问题较为稀少。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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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是否可以定罪

案情:
检察院指控称:1999年6月,被告人张弘受上海市川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齐公司)委托送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支票,其把该支票转让给上海美丰商业公司(以下简称美丰公司)。199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未经川齐公司许可,擅自委托山西运城萨瓦莱丝制版有限公司制造川齐火锅调料封口膜板13根,交浙江昌南县福利塑印厂印制川齐火锅调料封口膜50余万只,并委托浙江萧山欣荣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川齐火锅包装纸箱1万只。1999年9月26日,被告人在本市龙吴路2439号的工厂组织生产假冒的川齐火锅调料。后被上海市工商局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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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包括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依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要解决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审判实践中,这种规定有一定的弊端,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应当把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加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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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认定

一、对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被告人的初次口供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法院应着重审查:1、被告人翻供的原因;2、原供取证是否合法;3、翻供的时机和阶段,有无受他人教唆和串供的可能;4、翻供的供词是否合情合理、合乎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
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由于贩毒案件的证人多为吸毒人员,因此首先要查明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冲突;其次要了解其身体及心理状况,即毒瘾之深浅、吸毒是否影响到记忆力以及是否存在畏惧或报复心理等等;三是要审查证言的来源,如证人对被告人的贩毒过程是亲眼目睹还是道听途说,是否受到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的威胁、引诱、收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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