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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检察机关在抗诉中无权代当事人提出新的诉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达成长期购销摩托车的口头协议。王某以乙公司名义从甲公司处购买150辆摩托车,价值70万元。另,李某以乙公司名义从甲公司处购车100辆,并在提货单上以“李某”签字,事后陆续付款,尚欠25万元。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提货人王某、李某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李某应支付欠款25万元,乙公司因出借企业名义而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购车系法人的经营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李某不服,以其购车属公司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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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应定合同诈骗罪

王某,善商业经营,采取国外的先进营销理念先低价占领国内市场,意图实施价格垄断。正处于“赔本赚吆喝(占领市场过程中)”之际,为竞争对手举报诉至法院,要求刑事追究,所控罪名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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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之“持械”浅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在对聚众斗殴罪基本罪构成规定的同时,对聚众斗殴罪的加重罪构成亦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司法实务中,对前三种情况的认定及处理争议不多,但对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如何理解意见颇不统一,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当聚众斗殴中只有一个或部分参加人临时持械时,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均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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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走第三者的婴儿如何定性

被告人吴某的丈夫赵某与第三者李某长期秘密非法同居。1999年6月,赵某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同年7月2日李某生一男婴,取名赵乙。8月4日,吴某邀请社会闲杂人员10余人找到赵某与李某租住的房子,采取殴打、威逼等方式,胁迫赵某写下:“同意吴某将赵乙抱走喂养,我到法院撤回离婚诉讼后再将孩子送回”的字据,吴某当日即从李某怀中强行将正在吃奶的婴儿抢走。赵某、李某因担心吴某控告其犯重婚罪而不敢报案。吴某喂养赵乙50余日,直至案发由公安机关将婴儿解救。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绑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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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后取得被害人财物应如何定罪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强奸等犯罪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被告人实施暴力犯罪后又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情形,对被告人取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一般做法是将其定为抢劫罪。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其理论依据在于无论是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是不能反抗,都是被告人的前提行为造成的,符合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仔细研究的话则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情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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