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对于第二款的规定,在理论上认为,前半部分属于结果加重犯,后半部分属于转化犯,即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转化犯条款如何理解和适用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
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初探
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是目前法院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内容之一。由于这项规则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尚未在全国法院形成统一的模式。笔者总结自己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尝试的做法,从优越性、适用范围、操作方式、存在的难点等方面对该项规则进行有限的初浅探涉。
一、推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的优越性。
1、有效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一、推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的优越性。
1、有效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从一案看体系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应用
引言
法官判案,最重要的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对法律应用最多的莫过于法律条文了。案件事实查清后,如何运用法律,法官们往往寻求法律条文的支持,引用法律条文也是书写判决书的基本要求。在审理郑某等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泗阳三庄汉墓群内的一座汉墓一案时,因这类犯罪在泗阳法院尚属首例,承办人遇到对法律条文理解不确定的阻力,查找司法解释,也未能找到答案。该案审判人员经过研讨成功运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方法,准确把握了相关条文的涵义,正确定案。
案情
法官判案,最重要的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对法律应用最多的莫过于法律条文了。案件事实查清后,如何运用法律,法官们往往寻求法律条文的支持,引用法律条文也是书写判决书的基本要求。在审理郑某等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泗阳三庄汉墓群内的一座汉墓一案时,因这类犯罪在泗阳法院尚属首例,承办人遇到对法律条文理解不确定的阻力,查找司法解释,也未能找到答案。该案审判人员经过研讨成功运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方法,准确把握了相关条文的涵义,正确定案。
案情
关于设立刑事二审听证程序的若干构想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二审开庭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的,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的,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浅谈罪刑均衡原则对定罪的影响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否受到处罚,罪刑均衡原则决定行为人所受刑罚的轻重,但刑罚的轻重往往取决于罪名的不同,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定为重罪则其刑罚必然较重,这就有可能破坏罪刑均衡原则,因此在定罪中必须考虑罪刑均衡原则的作用,而不是机械地将罪刑均衡原则牢牢限定在量刑这一领域。
关键词:刑罚 罪刑均衡 罪刑法定 定罪 量刑
关键词:刑罚 罪刑均衡 罪刑法定 定罪 量刑
关于绑架罪中止的一点思考
对于绑架人质后而尚未开始勒索财物行为,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就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的,是否构成绑架罪的中止?根据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行为一旦完成,绑架罪就构成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可能再存在犯罪中止。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犯罪中止的构成,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相当的处罚原则,刑罚功能和刑事政策等方面综合考虑,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作为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