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送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人民法院很少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所以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保障被害人的刑事抗诉请求权。
在定罪活动中应否考虑人格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定罪是否应当考虑人格,或者说,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这个问题似乎不言自明。在我们的刑法理论中,定罪是不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的,不考虑犯罪人的人格。
定罪不考虑犯罪人个人的人格而根据行为的思想源于刑事古典学派。其已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在现代刑法中,离开行为定罪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行为毕竟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具体的、个别的行为人的行为,犯罪人的多样性如同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同样让人感叹。
定罪是否应当考虑人格,或者说,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这个问题似乎不言自明。在我们的刑法理论中,定罪是不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的,不考虑犯罪人的人格。
定罪不考虑犯罪人个人的人格而根据行为的思想源于刑事古典学派。其已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在现代刑法中,离开行为定罪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行为毕竟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具体的、个别的行为人的行为,犯罪人的多样性如同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同样让人感叹。
刑事证明:变客观真实为法律真实
“有裁判必有证明”,证明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集中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和本质。本文作者认为,以客观真实观为背景的证明概念不利于人权保障。
报告犯罪记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本文仔细分析了新刑法第100条报告犯罪记录制度的制度缺陷和功能缺陷。为了克服这一制度的诸多缺陷,本文主张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报告犯罪记录 制度缺陷 功能缺陷 前科消灭制度
一
关键词:报告犯罪记录 制度缺陷 功能缺陷 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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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伪证罪的管辖与现实存在的弊端
伪证罪是妨害司法罪的一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了伪证罪,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及量刑。与此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都作了对应的规定,这无疑对打击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伪证的认定应从那个环节始定,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三大诉讼程序法及相关证据的意义界定,只有在法院据以定案后,方能认定伪证与否。故此,本文拟就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粗浅的谈谈拙见,以抛砖引玉。
建议完善有关证人作证的规定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在刑事案件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及保护证人作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作了若干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规定证人的资格及义务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二、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三、规定对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刑罚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四、规定对作伪证的行为刑罚的(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五、规范获取证人证言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询问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