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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浅析青少年犯罪特点及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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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仅将遗忘物和埋藏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未涉及遗失物,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遗忘物也包括遗失物,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无本质的区别,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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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公诉改革的价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正与效率”是公诉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方面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建立该制度,既有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诉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加快公诉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又能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诉工作的长足发展。
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高起点选任,高标准规范,高待遇激励。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依法大胆放权,以盘活主诉检察官队伍,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公诉业务的“骨干”,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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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审判中的人格调查

少年刑事审判的人格调查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没有人格调查的明确规定。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七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人格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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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单位犯罪缺席判决制度初探

单位犯罪缺席判决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单位犯罪案件时,对被告单位放弃诉讼权利不派诉讼代表人到庭或者诉讼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在对个人被告做出判决的同时,对被告单位一并做出判决的制度。单位犯罪缺席判决制度是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及时审判单位犯罪案件的迫切需要。
(一)确立单位犯罪缺席判决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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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定性

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条文进行了修改,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显而易见,与1979年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量刑档次。然而,令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是,这一规定从出现开始就一直处于理论与实践论争的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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