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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的解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蒋熙辉
黄京平(以下简称黄):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一直是行为理论中存在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不作为要求是“当为而不为”,即存在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积极的法律义务。引起这一特定法律义务的根据,一般认为存在三个来源,包括:一是法律、法令的明文规定;二是契约或其它法律行为;三是习惯条理、公序良俗,刑法解释上把诚实信用的告知义务、习惯的保护义务、先行行为的防止义务等解释入公序良俗之内。但是,关于先行行为的问题仍然在不作为犯特定义务来源中迷雾重重,我们今天的议题便是围绕先行行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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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服刑起始时间应从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比照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适当缩短。罪犯只有执行一定刑期以后才能减刑。但是一些人对执行一定刑期的起始时间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应该以罪犯投入监狱执行之日作为起始时间,有人认为应该以罪犯羁押之日作为起始时间,有人认为应该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作为起始时间。笔者认为,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作为执行刑期的起始时间最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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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推定的适用范围

推定作为一种间接的证明方法,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完全确定,由此决定推定在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中要少用、慎用。尽管如此,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否定推定规则,而是给予了其一定的空间。如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对事实要件的证明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控方的推定,如违警罪的笔录可以推定违警罪存在,在海关管辖范围内扣押的无有效验关证件的商品属走私商品等。其实在刑事司法中,推定是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实体方面:
(一)对犯罪主观要件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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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社区矫正体系研究

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绝非一日之寒,矫正他(她)们是一项长久而系统的工程。少年犯罪案件并非一发生就进入审理程序,仅仅作某一方面的改革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少年刑事诉讼制度的配套改革势在必行。社区矫正作为少年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与“两个延伸”的衔接点,其在挽救和帮助失足少年的工作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阐述。
一、在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分析和总结近十年的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笔者注意到这样两方面较为普遍而突出的问题:
(一)在日常生活中,问题少年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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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偷税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按照法律规定对单位及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众所周知,偷税行为是危害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就给偷税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些不便。在此,笔者想结合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进行粗浅的阐述。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偷税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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