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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

内容提要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笔者认为,由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经过》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有鉴于此,本文从分析《案发经过》的概念,作用和历史沿革入手,对《案发经过》是否属证据以及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充分论证,进而提出《案发经过》已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建议废除将《案发经过》作为证据使用的惯例。
关键词 案发经过 证据 书证 制度存废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这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笔者对此提出质疑,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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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犹豫程序的建立

如何大幅度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数量,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实践表明,死刑所具有的威慑作用并不明显,相反其本身却具有不可克服的弊害,这就是难以避免误判所导致的错杀。因此,死刑之实际执行应当十分审慎,否则恶果一旦发生,根本无法挽回。现行的死刑判决生效及执行制度在总体上虽然贯彻了“慎杀”的理念,但是客观地讲,这一体制在运作过程中还缺少完善的纠错机制,从而一方面对被判决人缺少必要的法定救济渠道,另一方面法院内部自我纠错功能也难以实现(如审判监督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几乎无法启动)。“枪下留人”案件的出现就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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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伤害案看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

天津市某检察院公诉了一起刑事案件:2002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滚石聚点迪厅内,同为消费者的被害人王某与石某发生口角,经该迪厅保安等工作人员劝阻,将双方分开。后在迪厅外,因王某等人没有离开现场,在该迪厅帮忙的被告人王尧伙同他人在迪厅附近对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王某被打伤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尧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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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的利与弊

为了解决刑事量刑工作中“人为因素”较多而出现的量刑不均衡问题,某地法院创造性地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并轻点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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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可能重复侵害行为定性之争

放弃可能重复侵害的行为,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本可以立刻造成犯罪结果的工具,实施了足以发生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这种结果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根据主客观条件认为仍可以实施重复侵害,但却基于某种原因自动放弃了重复侵害,因而使犯罪结果不再可能发生的情况。我国刑法学界对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到底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一直存有争议。在这一问题上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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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正确使用取保候审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超期羁押,而且能够通过正确处理这一常见的诉讼问题,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明确取保候审在审判实务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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