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既遂标志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条文要义,聚众斗殴罪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犯罪要件。行为人只要实行了斗殴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据此,可以认为,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行为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也是既遂的标志,只要斗殴行为实际发生,即可认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本罪不存在未遂状态。斗殴行为是本罪的目的行为。因此,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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