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现需要再审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3-25
执行日期:1957-3-25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已经撤销的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4-13
执行日期:1957-4-1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1日〔57〕法刑字第397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属热河省管辖现在划入你区管辖的额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的王振江盗窃案,经原热河省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现在发现原终审判决不当,应由哪级人民法院改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可由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书中可否将与本案有关联但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的事实写出和有关逮捕人犯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7023号
发布日期:1957-4-15
执行日期:1957-4-15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57年1月26日〔57〕昆铁法办字第5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57-4-16
执行日期:1957-4-16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本年2月14日〔57〕滇检四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兹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原判决未剥夺政治权利,是应当有政治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