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188号
发布日期:1950-10-1
执行日期:1950-10-1
西北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188号
发布日期:1950-10-1
执行日期:1950-10-1
西北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100095
发布日期:1950-10-30
执行日期:1950-10-30
山西省人民法院:
10月20日接到你院法行字第933号公函已悉,对于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有无上诉权问题,政务院和本院“7.23”指示既仅规定各项重要的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不得上诉,则其判处徒刑者,自应准予上诉。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发布日期:1950-12-16
执行日期:1950-12-16
广东省人民法院:
你院审判刑字第1943号呈,为请示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决等情均悉;兹将我们的意见答复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