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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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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发第86号

发布日期:1950-4-5

执行日期:1950-4-5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别复告如下:

  一、前华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4号通令规定审级内称“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系指前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即终审之案件而言。故来呈所举两种认识,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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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

发文单位: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发布日期:1950-9-8

执行日期:1950-9-8

各省(市)人民政府主席(市长),各省市人民法院院长:

  关于反革命与惯匪死刑案件及其他被告不上诉而判决确定之死刑案件的审核,为了适应当前情势需要及处理及时起见,特规定如下:

  (一)各省由省审核委员会审核,省主席批准后执行。

  (二)沈阳市由市长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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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0-10-31

执行日期:1950-10-31

  一、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

  二、希即遵照执行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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