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编字第137号
发布日期:1950-3-15
执行日期:1950-3-15
天津市人民法院:
2月22日函附天津日报读者张笑梅询问函一件已收,兹由本院解答如后,希转复天津日报时告由该报具名作答为要:
此复
复张笑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编字第137号
发布日期:1950-3-15
执行日期:1950-3-15
天津市人民法院:
2月22日函附天津日报读者张笑梅询问函一件已收,兹由本院解答如后,希转复天津日报时告由该报具名作答为要:
此复
复张笑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督字第91号
发布日期:1950-2-22
执行日期:1950-2-22
前据呈送1949年11月份司法工作报告,业经详予查阅,兹就其中提出之三案,说明本院意见如下:
一、薛凤娥赤体投井毙命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发第86号
发布日期:1950-4-5
执行日期:1950-4-5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别复告如下:
一、前华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4号通令规定审级内称“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系指前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即终审之案件而言。故来呈所举两种认识,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对的。
发文单位: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发布日期:1950-10-28
执行日期:1950-10-28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民案件上诉复核等制度,东北人民政府及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均曾有指示,根据目前形势,特作如下之决定。
发文单位: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发布日期:1950-9-8
执行日期:1950-9-8
各省(市)人民政府主席(市长),各省市人民法院院长:
关于反革命与惯匪死刑案件及其他被告不上诉而判决确定之死刑案件的审核,为了适应当前情势需要及处理及时起见,特规定如下:
(一)各省由省审核委员会审核,省主席批准后执行。
(二)沈阳市由市长批准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0-10-31
执行日期:1950-10-31
一、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
二、希即遵照执行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