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56-11-6
执行日期:1956-11-6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10月17日来电请示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一)由死缓减为徒刑的判决书,应由组成合议庭作出减刑判决的审判员三人署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56-11-6
执行日期:1956-11-6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10月17日来电请示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一)由死缓减为徒刑的判决书,应由组成合议庭作出减刑判决的审判员三人署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56-11-20
执行日期:1956-11-2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2321号
发布日期:1956-11-30
执行日期:1956-11-3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9月10日(56)劳字第621号请示收悉。所提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