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文 号:52公治通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52-5-23
执行日期:1952-5-23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文 号:52公治通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52-5-23
执行日期:1952-5-23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文 号:法刑书字第12908号
发布日期:1952-10-23
执行日期:1952-10-23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一、1952年10月16日华法刑书字第3922号函悉。
二、贪污犯在逮捕法办前,已经机关管制,是在实际上已失去自由,我们认为,应从限制自由日起,按日顶算刑期。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中南司法部
文 号:法办字第129号
发布日期:1953-1-20
执行日期:195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