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基层人民法院试行“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7-25
执行日期:1957-7-25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我院于3月间派出四个工作组到河北省正定县、广东省南海县、中山县、福建省晋江县、北京市西单区等基层人民法院。对学习和试行“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以下简称“总结”)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综合通报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副院长可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批复[节录]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6958
发布日期:1957-8-13
执行日期:1957-8-1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节录)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6951号
发布日期:1957-8-13
执行日期:1957-8-13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本年五月二十三日(57)司审字第72号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的程序等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我院处理。兹分别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逮捕人犯的手续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8-13
执行日期:1957-8-1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刑事案件在判决前未逮捕被告人,宣判后可否不再履行逮捕手续而立即送监执行问题,我院本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号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函内曾经指出,一审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