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折抵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法部关于立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 号:1957法行字第15431号
发布日期:1957-7-27
执行日期:1957-7-27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运输法院,各司法厅、局、处、科: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希即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4990号
发布日期:1957-3-9
执行日期:1957-3-9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