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文法秘字第280号
发布日期:1952-4-15
执行日期:1952-4-15
各省(行署)人民政府:
兹下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一份。并请转发到各专署和省辖市。希对贪污案件的处理参照试行。
附: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复核改判问题的指示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发布日期:1952-8-1
执行日期:1952-8-1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运动前起诉尚未终审判决的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 号:52司函第111号
发布日期:1952-5-19
执行日期:1952-5-19
江西省人民法院:
4月18日(52)刑一字第496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文 号:法刑书字第3325号
发布日期:1952-8-21
执行日期:1952-8-21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刑字第3700号
发布日期:1952-10-15
执行日期:1952-10-15
山东省人民法院沂水分院:
9月2日水法秘(52)字呈悉。关于所问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