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8-22
执行日期:1957-8-22
陕西省司法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8-22
执行日期:1957-8-22
陕西省司法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7890号
发布日期:1957-8-23
执行日期:1957-8-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5日〔57〕法研字第008号请示收悉。关于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究应使用裁定或公函问题,我们认为,以使用公函为宜。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7424号
发布日期:1957-8-22
执行日期:1957-8-2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法研字第80号《关于审判程序总结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已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秘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49-11-3
执行日期:1949-11-3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刑书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49-12-5
执行日期:1949-12-5
河北省人民法院:
据你院法审字第38号呈报:高邑县在押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10月26日夜12时,因患肺结核病死亡,是否仍应复核,请核示等情。查犯人已死,该案即属终结,无再核示之必要。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