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8-11
执行日期:1955-8-1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4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经与公安部联系后,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55-7-14
执行日期:1955-7-14
西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955年4月3日收悉你院以检法联〔55〕第一号关于为案犯材料归档的联合通知。经我们研究认为你们所发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将原卷宗退还原机关保管的问题,是不够妥当的。兹将我们的意见提出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10-27
执行日期:1955-10-27
陕西省司法厅:
1955年6月4日(55)厅办研字第738号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文 号:1955法行字第17379号
发布日期:1955-12-29
执行日期:1955-12-29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准许上诉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55法行字第17378号
发布日期:1955-12-29
执行日期:195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