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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55-7-14

执行日期:1955-7-14

西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955年4月3日收悉你院以检法联〔55〕第一号关于为案犯材料归档的联合通知。经我们研究认为你们所发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将原卷宗退还原机关保管的问题,是不够妥当的。兹将我们的意见提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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