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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7890号

发布日期:1957-8-23

执行日期:1957-8-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5日〔57〕法研字第008号请示收悉。关于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究应使用裁定或公函问题,我们认为,以使用公函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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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秘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49-11-3

执行日期:1949-11-3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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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刑书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49-12-5

执行日期:1949-12-5

河北省人民法院:

  据你院法审字第38号呈报:高邑县在押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10月26日夜12时,因患肺结核病死亡,是否仍应复核,请核示等情。查犯人已死,该案即属终结,无再核示之必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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