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0178号
发布日期:1956-10-11
执行日期:1956-10-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司法部转来延吉县人民法院越级请示一件,所请示的六个问题,除第四个问题已由司法部答复外,本院对其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希你院代为转达: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0822号
发布日期:1956-10-26
执行日期:1956-10-26
福建、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10-17
执行日期:1956-10-17
一、案件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