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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折抵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2-22

执行日期:1957-2-22

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9日〔57〕院办字第013号、1月21日〔57〕浙法研字第4987号、2月12日法刑一字第182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反革命罪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的折抵问题,我们与有关机关联系后认为,在刑法尚未公布以前,可暂以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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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法部关于立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  号:1957法行字第15431号

发布日期:1957-7-27

执行日期:1957-7-27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运输法院,各司法厅、局、处、科: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希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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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4990号

发布日期:1957-3-9

执行日期:1957-3-9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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