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9429号
发布日期:1953-11-28
执行日期:1953-11-28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 号:[54]法行字第5703号,[54]司办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54-6-29
执行日期:1954-6-29
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我部院经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会议通过。兹将此项处理意见开列如下,在国家对这个问题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希即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 号:54法行字第9333号
发布日期:1954-10-14
执行日期:1954-10-14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号函阅悉。关于第二个问题“社会渣滓犯罪,是否有上诉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渣滓”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也不很清,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很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