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57法行字第9108号
发布日期:1957-5-16
执行日期:1957-5-1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57法行字第9108号
发布日期:1957-5-16
执行日期:1957-5-1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5-16
执行日期:1957-5-16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4月15日〔57〕高法办字第14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在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其工资问题,应当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其所担负的工作,给以相应的工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文 号:57法刑字第11313号
发布日期:1957-6-10
执行日期:1957-6-10
1957年4月19日我院(部)曾发出〔57〕法行字第6736(公劳联字第47号)关于清理死缓期满尚未处理公劳联字第47的案件的联合通知,现补充两点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6-18
执行日期:1957-6-18
黑龙江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1日法办字第103号请示你院本年5月7日(57)研字第17号报告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包括交原工作单位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不应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应比一般职工为低,至于究竟应低多少,目前尚不能统一规定,可由原工作单位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7-1
执行日期:1957-7-1
四川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