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57]高检二字第80号
发布日期:1957-1-25
执行日期:1957-1-25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57]高检二字第80号
发布日期:1957-1-25
执行日期:1957-1-25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5-14
执行日期:1957-5-1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办研字35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1-3-27
执行日期:195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