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6-6-7
执行日期:1956-6-7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9407号
发布日期:1956-9-20
执行日期:1956-9-2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5月(56)法办字第5006号的报告已经收到。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6-26
执行日期:1956-6-2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月31日高法刑(一)字第0018号关于反革命案被告人在判决未确定前病死狱中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报告悉。兹答复如下: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如不牵连民事或其他财产问题,法院应以裁定宣告本案终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答辩书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9-17
执行日期:1956-9-17
1956年7月11日(56)法办研字第7002号报告已收悉。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答辩书状问题,我们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把上诉状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告知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书状。至于人民检察院有无必要提出答辩书状,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2191号
发布日期:1957-1-28
执行日期:1957-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