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7-5-24
执行日期:1957-5-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7-5-24
执行日期:1957-5-24
发文单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发布日期:1957-7-15
执行日期:1957-7-15
失效日期:1980-1-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督1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51-8-13
执行日期:1951-8-13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以后各级法院凡处理有关外侨案件时,不论刑、民事,均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作必要的联系,并于处理后将处理经过摘要函告当地外事部门。希你院查照并即分转所属下级法院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