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5781号
发布日期:1951-6-8
执行日期:1951-6-8
西南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5781号
发布日期:1951-6-8
执行日期:1951-6-8
西南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1948号
发布日期:1953-4-9
执行日期:1953-4-9
关于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请示返乡生产仍留军籍之转业军人犯罪的管辖问题,经与军委总政治部洽商后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希即通知所属法院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发布日期:1956-5-8
执行日期:1956-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八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问题,决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3-5-5
执行日期:1953-5-5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3-9-29
执行日期:195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