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5-3-11
执行日期:1965-3-1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5-3-11
执行日期:1965-3-1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64法研字第90号
发布日期:1964-10-10
执行日期:1964-10-1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行字第2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阴私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宣判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885号
发布日期:1957-1-23
执行日期:1957-1-2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8月28日(56)劳字第623号关于处理死缓案件的意见的报告已收悉。来文所提问题由于牵涉较广,暂时不能一一作具体答复,现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927号
发布日期:1957-1-14
执行日期:1957-1-1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9月10日办研字第109号《关于在处理死缓改判有期徒刑和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除由死缓改判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将由我院与司法部另行研究答复外,兹就其余几个问题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