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央统战部
发布日期:1975-10-29
执行日期:1975-10-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央统战部
发布日期:1975-10-29
执行日期:1975-10-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4-9-19
执行日期:1964-9-1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研字第4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
附: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4-12-17
执行日期:1964-12-1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12月4日办研字第110号请示收悉。
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罪犯屡拘屡逃,并继续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时,其最后一次拘留时间应予折抵刑期,以前被拘留的时间均不应折抵刑期。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4法司字第279号
发布日期:1964-12-11
执行日期:1964-12-1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