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7]4号
发布日期:2007-2-27
执行日期:2007-2-28
生效日期:1900-1-1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7]4号
发布日期:2007-2-27
执行日期:2007-2-28
生效日期:1900-1-1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发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7)417号
发布日期:2007-12-12
执行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12-28
执行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12-28
执行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4-11
执行日期:2007-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4-12-30
执行日期:1974-12-3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2月11日〔74〕赣法字第31号《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刑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报告上所提的意见,犯人判处刑期以前拘留期间,不论发给工资与否,应予以折抵刑期,拘留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但此类案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又不尽一致,需报请省委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