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085号
发布日期:1957-1-26
执行日期:1957-1-2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崔宣等同志于1957年1月4日来信询问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兹将原信抄转你院予以酌复。以下意见,可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085号
发布日期:1957-1-26
执行日期:1957-1-2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崔宣等同志于1957年1月4日来信询问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兹将原信抄转你院予以酌复。以下意见,可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28
执行日期:1957-1-28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556号
发布日期:1957-1-30
执行日期:1957-1-30
中国人民解放军0169部队军事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493号
发布日期:1957-1-30
执行日期:1957-1-30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12月20日司三许字第228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