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5781号
发布日期:1951-6-8
执行日期:1951-6-8
西南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5781号
发布日期:1951-6-8
执行日期:1951-6-8
西南分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3-5-5
执行日期:1953-5-5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3-9-29
执行日期:195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