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司法厅 昆明海关
发布日期:1997-7-20
执行日期:1997-7-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公安局、司法局、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支)局:发文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司法厅 昆明海关
发布日期:1997-7-20
执行日期:1997-7-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公安局、司法局、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支)局: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0]95号
发布日期:2000-6-20
执行日期:2000-6-2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41号《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刑[2000]1047号
发布日期:2000-6-16
执行日期:200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0]102号
发布日期:2000-7-7
执行日期:2001-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8-9-26
执行日期:1988-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一个时期,经济犯罪仍很猖獗,特别是“官倒”活动,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妨害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根据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严重经济犯罪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