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9-23
执行日期:1984-10-1
生效日期:2002-12-1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9-23
执行日期:1984-10-1
生效日期:2002-12-1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0-7-9
执行日期:1980-7-9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9-28
执行日期:1984-9-28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期限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9-29
执行日期:1984-9-2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如下决定: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9-22
执行日期:1984-9-22
生效日期:1900-1-1
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78法办研字第11号
发布日期:1978-6-6
执行日期:1978-6-6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1978〕22号关于判处徒刑缓刑其缓刑期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