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文 号:京公法字[2000]547号
发布日期:2000-7-7
执行日期:2000-7-7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文 号:京公法字[2000]547号
发布日期:2000-7-7
执行日期:2000-7-7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文 号: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88-10-22
执行日期:1988-10-22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88]公刑字75号
发布日期:1988-8-25
执行日期:1988-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布日期:1988-10-14
执行日期:1988-10-14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4-3
执行日期:1982-4-3
生效日期:1984-7-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
发布日期:1986-3-26
执行日期:1986-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