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5]17号
发布日期:1995-10-6
执行日期:1995-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已报经党中央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并将本《通知》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5]17号
发布日期:1995-10-6
执行日期:1995-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已报经党中央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并将本《通知》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8]80号
发布日期:1998-11-23
执行日期:1998-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