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5]17号
发布日期:1995-10-6
执行日期:1995-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已报经党中央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并将本《通知》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5]17号
发布日期:1995-10-6
执行日期:1995-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已报经党中央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并将本《通知》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8]80号
发布日期:1998-11-23
执行日期:1998-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6]39号
发布日期:1996-3-19
执行日期:1996-3-1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