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9]2号
发布日期:1999-1-29
执行日期:1999-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9]2号
发布日期:1999-1-29
执行日期:1999-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文 号:粤高法[1999]57号
发布日期:1999-4-6
执行日期:1999-4-6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9]12号
发布日期:1999-4-30
执行日期:1999-7-1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5-24
执行日期:1999-5-24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
发布日期:1999-5-27
执行日期:1999-5-27
北京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或转让股权的有关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4号、浙工商企〔19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6-21
执行日期:1999-6-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强化立案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 立案庭作为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的立案管理并对全省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