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19号
发布日期:2001-9-17
执行日期:2001-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一、总则
二、分则
三、附则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19号
发布日期:2001-9-17
执行日期:2001-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一、总则
二、分则
三、附则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办标[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1-28
执行日期:2002-1-28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如何统一执行的请示》(鲁建标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2-1-14
执行日期:2002-1-14
生效日期:1900-1-1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就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刑事司法活动,经研究,现对其中几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问题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9-28
执行日期:2001-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1]155号
发布日期:2001-10-24
执行日期:2001-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61号
发布日期:2001-10-30
执行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19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