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19号
发布日期:2001-9-17
执行日期:2001-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一、总则
二、分则
三、附则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19号
发布日期:2001-9-17
执行日期:2001-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一、总则
二、分则
三、附则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办标[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1-28
执行日期:2002-1-28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如何统一执行的请示》(鲁建标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9-28
执行日期:2001-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61号
发布日期:2001-10-30
执行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19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