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文 号:川司法发[2003]75号
发布日期:2003-9-15
执行日期:2003-9-15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州律师协会:
发文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文 号:川司法发[2003]75号
发布日期:2003-9-15
执行日期:2003-9-15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州律师协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4]7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文 号:苏高法审[2003]6号
发布日期:2003-8-28
执行日期:2003-8-28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5]4号
发布日期:2004-12-29
执行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案件第一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